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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系统将完善:发票将显示具体购物的明细

时间: 2024-03-28 14:47:00 发布人:华体会视频

  未来全国的发票信息将形成完整的大数据系统,当初谁消费了什么商品或服务的发票用在了哪个单位的报销或抵扣上,将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有助于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会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没有调整的商家也表示“快了”。此外,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础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今后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一定要按照明细如实填写。”昨天有税务人士向记者确认,其实销售发票内容应该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并不是新规定,但之前人们购物时往往可根据食品、办公用品这种大类开具,这就造成了一些违规空间,比如商场同时销售各种商品,可以开具多种大类的发票,有人可能会买了食品而要求开成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其实是与实际交易不符的。而根据相关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据了解,目前北京大多数商场超市依然还可以开具以大类划分的发票,但他们也表示“很快就会改了”。此外,对于一些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商家开具这类“卡”的发票也有了明确规定。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今后在开具发票时,商家就会主动向你索要单位的税务信息,因此购物者要自己提前备好这一些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一些信息了。

  由于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就没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对此,北京市国税局的有关人员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出示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